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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定南惩处一破坏生产经营犯罪

1998-05-02 来源:光明日报 陈新生 谌忠庆 我有话说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法院依照新《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惩处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被告人陈绍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30800元。法院还到案发地鹅公乡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7年9月间,被告人陈绍基介绍他人到岸口村非法收购杂木桐时,因拒交有关管理费被该村党支部书记陈乃勤阻拦并报告了林管站后给予了处罚。同年10月份,陈绍基因拖欠正常应缴的“三提(留)五统(筹)”费用,经鹅公乡人民政府申请,定南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强制执行。这两件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陈绍基便认为是村党支部书记陈乃勤与其过不去,遂萌生报复之念。1997年1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绍基到山上陈乃勤果园,用柴刀花了2个小时将427株脐橙树齐头砍掉,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616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乃勤考虑到被告人陈绍基的家境状况和实际赔偿能力,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人赔偿一半损失。

[法规档案]新《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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